高校研究生资助政策简介
(国家资助部分)
国家在高等教育研究生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研究生资助政策体系。
高校研究生资助政策体系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每年奖励9万名。其中,硕士生7万名,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生2万名,每生每年30000元。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2.学业奖学金
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由各高校确定。
3.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中央高校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5000元;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于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于13000元。
4.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5000元,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承担。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70个基点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旗)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咨询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向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咨询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5.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原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5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6.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中央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补偿学费或代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每生每年不超过25000元。地方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由各地参照中央政策制定执行。
7.“三助”岗位津贴
设置研究生“三助”(助研、助教、助管)岗位,提供“三助”津贴。
8.绿色通道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时,通过高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9.校内资助
学校利用事业收入提取资金以及社会捐助资金,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伙食补贴、校内无息借款、学费减免等校内资助项目。
安全预警
开学前后往往是电信、网络诈骗高发期,一些诈骗分子会冒充大学老师、资助机构工作人员等,给新生发短信、打电话、加微信或QQ好友,用各种手段骗取钱财,或一些不法网贷平台以门槛低、办理快、额度高、利率低为噱头,诱导学生过度消费、盲目借贷,使学生陷入高额贷款陷阱和债务困境。请一定擦亮眼睛,提高警惕,抵住诱惑,避免上当。如遇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请及时报警,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要想了解学生资助政策的更多内容,请关注“中国学生资助”微信公众号(jybzzzx)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
高校研究生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自治区资助部分)
1.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
奖励自治区高校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每年奖励硕士研究生350名,博士研究生100名。奖励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
2.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
奖励自治区高校全日制研究生,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和在校博士研究生50%、硕士研究生30%比例予以支持。
3.自治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自治区直属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含本专科、研究生)自愿到自治区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后,其学费由自治区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助学贷款的,补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获得学费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研究生最高不超过25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金额实行补偿代偿;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规定标准实行补偿代偿。